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5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
賴志凱 律師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周志吉 律師被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瑞倫 律師
羅瑩雪 律師複代理人 沈美珍 律師
參加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㈠原告是否與明興營造有限公司約定,如明興營造有限公司清償對原告之借款,於清償範圍內,原告所受讓之系爭債權即行消滅?㈡如何證明明興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就系爭工程所約定之完工期限,曾經延展?延展至何時?並將書狀繕本逕行寄送被告及參加人;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提出答辯狀,對原告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提出之準備書(四)狀,表示意見。並將書狀繕本逕行寄送原告及參加人。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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