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駿燊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蘭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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