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47號原告 廖文達
林威共同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被告 江安弘 上列被告江安弘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1年度簡字第8049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佳君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