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原告 楊瑞祥 被告 林淇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路逸涵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任鈞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