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9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965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金獅 、 俞春和 、億林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金獅所有四筆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均位於雲林縣水林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汎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