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債權人 吳美衡 上列債權人吳美衡因與債務人鑫時代手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美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手機門號佣金明細之2筆資料,尚無從得知其與「鑫時代手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有何債權債務關係?是請再提出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鑫時代手機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表。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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