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58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鄧文彥 債務人 郭勝富 債務人 周美紅
一、債務人郭勝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郭勝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美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