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附民原告 游美珠 附民被告 黃福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29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燕璘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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