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05號聲請人 賴宥霖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提出銀行出具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金額欄空白,請確認該支票票據金額為何?並提出載有票據金額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二、台端聲請狀附表1載票據號碼為00000000號(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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