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316號債權人桃園市復興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鴻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雅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王雅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