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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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戊○○相對人鴻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
庚○○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己○○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76
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2,779元(即聲請人預繳之第一審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