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