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3、4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以98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另因犯附表編號5、6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8年2月19日以97年度訴字第9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該2判決均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均經本院以其上訴無具體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未經言詞辯論而分別於98年7月7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39號及98年6月30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09號判決均駁回上訴,嗣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是本院就前開附表編號3、4、5、6之犯罪並未為實體之判決(聲請書檢送之附表編號5、6誤認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非屬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所指之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而非本院,則本院並無管轄權。而依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由檢察官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之,故聲請人於本件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2.15│98.02.14│98.01.25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19號│98年度毒偵字第419號│98年度毒偵字第124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01號│98年度訴字第301號│98年度訴字第219號││實├─────────┼──────────┼──────────┼──────────┤│審│判決日期│98.06.09│98.06.09│98.05.27│├─┼─────────┼──────────┼──────────┼──────────┤│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301號│98年度訴字第30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4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09│98.06.09│98.07.26││││││(程序判決駁回)│├─┴─────────┼──────────┼──────────┼──────────┤│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85號│1785號│206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01.25│97.10.25│97.10.2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24號│97年度毒偵字第1377號│97年度毒偵字第137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191號│97年度訴字第905號│97年度訴字第905號││實├─────────┼──────────┼──────────┼──────────┤│審│判決日期│98.05.27│98.02.19│98.02.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439號│98年度上訴字第1409號│98年度上訴字第14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7.26│98.06.30│98.07.20││││(程序判決駁回)│(程序判決駁回)│(程序判決駁回)│├─┴─────────┼──────────┼──────────┼──────────┤│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062號│2063號│20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