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寬揚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寬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吳寬揚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吳寬揚業於民國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3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