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96號原告 謝靜怡
蔣菁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翰林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翰林天廈管理委員會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其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翰林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為黃銘諒,惟被告翰林天廈管理委員會之現任主任委員為 薛春子 ,應以薛春子為其法定代理人,始為適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9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翰林天廈管理委員會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