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307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黃靖雯 債務人 陳家松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文信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50,000元│92年12月30日│8.75%│自92年12月3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50,000元│92年12月30日起│8.75%│自92年12月30日起,其││││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