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024號聲請人 劉家瑜
劉家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通知限期命其於同年5月17日前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通知已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