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債權人 李家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蜜呂宗恩呂秋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李蜜、呂宗恩、呂秋慧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呂
英雄之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呂英雄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呂英雄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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