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8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6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上字第688號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勞工暨老人福利發展協會(原名:社
團法人台灣勞工發展協會)代表人 許瓊櫻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
古富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所溢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合併辯論裁判之該院107年度訴字第1660號、108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惟上訴人自行繳納裁判費計12,000元,自有溢繳。依上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洪慕芳法官陳秀媖法官王俊雄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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