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原告 杜光明
杜龍 杜文忠 杜家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 廖德欣
楊志嘉 (即 楊端國 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偉 (即楊端國之承受訴訟人) 楊秋萍 (即楊端國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河 (即楊端國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淑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楊志嘉、楊志偉、楊秋萍、楊志河為被告楊端國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楊端國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5年6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楊志嘉、楊志偉、楊志河及楊秋萍,且並未拋棄繼承,有原告 陳報 之戶籍謄本在卷(本院卷第17-25頁)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參(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84號卷第124頁),然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楊志嘉、楊志偉、楊秋萍、楊志河為被告楊端國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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