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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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86號聲請人 賴以捷
蔡儷緹 陳玉娣 吳宛蓁 相對人大陸商北京高登威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紅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如附表「調解方案」欄位所示之內容中,就附表「尚未給付」欄位部分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由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09年5月28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全部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
調解方案尚未給付賴以捷資方給付17萬0714元,勞方同意資方分8期給付…一期未給付,視為一次到期。155,714蔡儷緹資方給付27萬4333元,勞方同意資方分8期給付…一期未給付,視為一次到期。259,333陳玉娣資方給付21萬5986元,勞方同意資方分8期給付…一期未給付,視為一次到期。200,986吳宛蓁資方給付18萬4396元,勞方同意資方分8期給付…一期未給付,視為一次到期。16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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