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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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武文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武文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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