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交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陳奕含所涉過失傷害犯行,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奕含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奕含就其所犯過失傷害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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