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甲○○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八十九年度臺聲字第二四六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裁定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自明。
次查本院八十九年度臺聲字第二四六號裁定,並無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任意指摘本院上開裁定有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更正,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許澍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