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洪美娟 被告 林派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潘長生法官謝梨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