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15號原告 程裔展 被告 魏賴素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陳愷璘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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