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94號原告 鄭振豐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家銓 被告 林聖武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被告 傅纓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履勘系爭地下室(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地下室)並囑託地政機關實施測量。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