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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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日昇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驗後餘重零點捌柒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四○號被告游日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安非他命一包(驗後餘重0.八七○一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檢察官誤載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核前開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扣案之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