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8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群倫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1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633,8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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