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5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汶珊符瑞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查有無被繼承人 符瀚升 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函覆文(貴公司僅提出債務人余汶珊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之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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