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洪冠予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被告 黃逢春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8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傅曉瑄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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