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宜達
黃文信
彭國峯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499號、110年度偵字第5884號),本院因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以通常程序審理(110年度訴字第586號),嗣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宜達、黃文信、彭國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前因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以通常程序審理,被告黃文信、彭國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何宜達於本院訊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曾名阜
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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