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12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33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袋(驗餘合計淨重零點陸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驗餘合計毛重零點陸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袋(驗餘合計淨重零點陸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驗餘合計毛重零點陸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6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0年9月7日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3414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確定在案;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2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54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26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而於92年2月14日出所,迄於92年8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1年度桃簡字第1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而確定在案,於93年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3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3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而確定在案,現正執行中。詎其竟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3月10日19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鄉○○○街○○號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中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3月10日23時許,在上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中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
3月11日凌晨0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營盤7號前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合計淨重0.61公克,空包裝總重0.48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2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合計毛重0.63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1公克,驗餘合計毛重0.62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2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部分)各1紙。
(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合計淨重0.61公克,空包裝總重0.48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2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合計毛重0.63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1公克,驗餘合計毛重0.62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2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海洛因部分)、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