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07號原告 李金蓮 訴訟代理人 曹蘇芳 被告 謝宗勳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已於民國106年7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另被告及其所加入之詐欺集團施用詐術及原告交付金錢之結果發生地係在台中市,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考量原告係遭被告及其所加入之詐欺集團詐騙之人,原告始為應受保護之受損害人,為保障原告之訴訟利益及方便原告訴訟,爰依職權依民事訴訟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昰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