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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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吳鴻銘 被告 湯富智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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