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張育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有 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7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11,2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姵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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