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健源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健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健源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後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439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60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