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539號債權人 黃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雪蘭 即 鄭士毅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鄭士毅於112年7月20日得標之相關釋明資料及取得全數合會金之釋明資料。
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鄭士毅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