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545號債權人 温家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繼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張繼民」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及簽章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9月28日」是否有誤?(利息應
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即「113年9月29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