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法官迴避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31號聲請人陳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仁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2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
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8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而係提出「抗告聲明狀」,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合先說明。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胡宏文法官王怡雯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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