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皇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彩晋 原告與被告 黃秋月 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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