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仁興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仁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仁興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並於110年9月2日假釋出監,嗣因假釋期間另案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復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部分更定為6年2月確定。茲因受刑人經重行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於111年3月7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49488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