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柏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柏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附表一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與受刑人另犯之過失傷害、侵占等案件(即附表二編號1、2),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00號裁定(下稱前案裁定,前案裁定之附表詳如附表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公務電話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案定刑之聲請既非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前案裁定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聲請人亦未說明有何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在前案裁定應執行刑之裁判仍屬合法存在而具有實質確定力之情形下,將前案裁定部分之罪(即附表二編號3)另與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重複聲請定執行刑,自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其所為之聲請,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麒維附表一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36號聲請書所附之受刑人沈柏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00號裁定書所附之受刑人沈柏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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