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務人 李昭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昭靜於民國93年10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新臺幣計398,40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昭靜│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9809││08月19日起至│││││元││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李昭靜│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41020││4月18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