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2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12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壹、債務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台幣144,776元整。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台幣144,77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台幣0元整。
貳、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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