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守義
蔡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805、6529、7667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8901號),本院就被告李守義被訴過失傷害告訴人蔡榮及被告蔡榮被訴過失傷害告訴人李守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李守義、 蔡榮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守義、蔡榮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李守義、蔡榮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被告李守義被訴過失傷害告訴人蔡榮及被告蔡榮被訴過失傷害告訴人李守義部分,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李守義、蔡榮被訴過失傷害告訴人 鄧仲達陳文俊黃文維阮文成 部分,因告訴人鄧仲達、陳文俊、黃文維及阮文成撤回告訴,另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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