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更(一)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上訴人 林木忠
林木為 林木籐洪茶花 林秋旭 林銘偉 林俐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被上訴人 林芬蘭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被上訴人 林秋良 訴訟代理人 陳博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曾謀貴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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