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原告 江靆鎂 被告 劉育志王涼招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3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林文慧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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