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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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6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林雅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雅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雅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4,321元,應繳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