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2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二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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